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〇八号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31日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二节 受理
第三节 破产受理的效力
第三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财产申报
第二节 豁免财产
第三节 财产交易行为
第四章 债权申报
第一节 申报程序
第二节 可申报债权
第三节 债权审核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组织形式
第二节 召开会议和表决
第七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财产分配
第三节 免责考察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与期间
第二节 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
第三节 重整计划执行
第九章 和解
第一节 和解申请
第二节 和解协议认可
第十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一章 破产事务管理
第一节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节 管理人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三条 依照本条例清理债权债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保护、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第五条 适用本条例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经依法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六条 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行使。
第七条 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清算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材料;
(三)到期债权证明;
(四)经书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诚信承诺书。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并公开破产申请。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申请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在撤回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同一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