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对司法鉴定机构提起民事诉讼?
案情介绍
原告舒某萍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何某文。在一审中舒某萍申请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法院因此委托广东某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该法医鉴定所据此指定相关鉴定人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对舒某萍的诉讼请求不利(认为无因果关系,但究竟是责任成立无因果关系,还是责任范围无因果关系,法院案例并未说明),因此舒某萍一审和二审均遭败诉。
后舒某萍起诉广东某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认为该鉴定所超越协议权限所作出的鉴定给其带来极大身心损害,侵犯其信用权及知情权,要求法院:1.确认某某法医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书中无因果关系的结论为侵权行为并予以撤销;2.判令退回司法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3.赔偿其精神损害费人民币5万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针对舒某萍的起诉,一审法院驳回舒玉萍的起诉。舒某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舒某萍申请再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 驳回舒某萍的再审申请。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
该高级法院认为,舒某萍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某某司法鉴定所侵害其权益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舒某萍在另案中提出申请并经相关法院委托而作出。
某某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指定相关鉴定人进行鉴定,是辅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明行为,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之一。
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有无违法、鉴定意见应否采信,应由审理该案的法院进行审查,属于法院的司法行为。
因此,舒某萍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和上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舒某萍如认为另案采信某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作出的判决错误,可循该案的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本文见解
第一、舒某萍以其信用权和知情权受侵犯为由起诉司法鉴定所,属于侵权行为纠纷之诉,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因此,本案一审、二审,甚至再审法院均认为舒某萍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值得商榷的。
第二,舒某萍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实体审理问题,并非程序问题。
法院应该审理查明的是,舒某萍的主张有无事实依据,和是否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不能仅因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理由,就认为其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第三,就针对舒某萍的诉讼请求而言,法院应该依法审理查明的是司法鉴定所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即该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例如舒某萍有无权利遭受侵害、权利侵害与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权利侵害与损害有无因果关系、被告有无过失或故意、有无违法阻却事由等等。
高级法院仅论述司法鉴定意见为证据方法之一、是否采纳仅为法院的司法行为等,并进而推论出舒某萍的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属于逻辑推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