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申请人:广东金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2014年5月15日,申请人广东金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某公司)以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持续处于停止经营状态为由,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
本院查明:申请人金某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金某公司于1992年成立,1996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营食品、粮油等商品的出口等业务。2002年公司因持续亏损退市,目前其股票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股份代码为400012)。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金某公司2007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其资产总额2.66亿元,负债总额18.55亿元,净资产为-15.89亿元。自2008年至今,公司没有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除债务应计利息外,其他未发生重大变化。因经营管理不善,金某公司连续亏损,主营业务急剧萎缩,公司的重要资产已被查封、拍卖,执行完毕,生产经营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公司无任何收入,仅靠借款维持现状。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召开了破产重整立案听证会。申请人及主要债权人、股东代表、职工代表皆在听证会表示支持金某公司的重整。潮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上半年召开了由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的金某公司破产重组工作协调会议,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全力以赴支持金某公司破产重组上市的各项工作。潮州市人民政府还成立了“粤金某”破产重整工作领导小组。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金某公司是从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的公司,该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并停止经营。金某公司自身有重整要求,公司大股东及流通股股东代表、公司员工代表均表示同意重整,债权人不反对重整。金某公司制定了《职工安置预案》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潮州市人民政府大力支持金某公司的破产重整工作,专门召开了市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金某公司破产重组工作协调会议,并成立了“粤金某”破产重整工作领导小组。各方当事人均支持金某公司重整,金某公司具备重整的原因,也具有重整的价值和希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东金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