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一般无需举证
时间:2014-03-21 11:22:35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莫宇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莫宇某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某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716号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莫宇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深圳某建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和一级建造师服务特种关系的双重关系。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莫宇某与深圳某建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二审法院生效的(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2704号民事裁定书已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莫宇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生效民事裁定已被推翻,故二审判决依法对上述生效民事裁定所认定的莫宇某与深圳某建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莫宇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莫宇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