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同一事实和请求再次起诉,再审申请被驳回
时间:2014-03-11 16:04:16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民有村民委员会某村村民小组。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某棠。
再审申请人李某棠起诉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围垦指挥所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立民终字第37号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李某棠申请再审称:1、李某棠为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围垦指挥所职工,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围垦指挥所存在劳动关系。2、李某棠交纳了退休统筹费,应补办退休手续和享受退休待遇。3、要求有关证人出庭作证。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李某棠曾因相同事由、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由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做出(2005)江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某棠在就同一事实和诉讼请求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李某棠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李某棠主张法院应受理其起诉,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李某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棠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