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凤诉清远华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股权确认案
时间:2014-03-10 15:04:49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清远华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杨某凤因与被申请人清远华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所有权确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清中法民一终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杨某凤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没有追加吴池子女作为本案第三人,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将案外人吴浩村提交的《公证书》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拖延三个多月才向杨某凤送达判决书。2、二审判决没有确认杨某凤享有华某公司的股份是错误的。杨某凤与吴池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杨某凤应以吴池妻子的身份享有华某公司的股份。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是确权纠纷,杨某凤要求确认原属吴池所有的华某公司4.435%股权归其所有,杨某凤应向涉及该股权的相关权利人提起诉讼,杨某凤在本案中以华某公司为被告主张该公司股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杨某凤认为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但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也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杨某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凤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