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的法律分析
案情介绍:
2018年5月31日,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于某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可以加入该群。柳某圣于2018年5月31日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2018年6月7日,于某邀请该院立案庭庭长刘某治入群,并将群主管理权转让给刘某治。
2018年6月9日,刘某治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请大家实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不准发红包;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该群成立后,群成员之间一直在交流、讨论有关诉讼立案、诉讼退费等,并分享各自经验,刘某治、于某等立案庭人员亦与群成员之间互动交流。
2019年1月21日10时03分,柳某圣在该群内发布关于某司法鉴定所的视频及相关评论,刘某治就此提醒柳某圣。2019年1月22日20时50分许,柳某圣在该群内发布其认为公安机关存在执法不规范行为的微博截图,刘某治就上述内容再次提醒柳某圣。但柳某圣未予理睬,又与群成员何某发生争执。经刘某治提醒后,柳某圣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当晚21时许,刘某治将柳某圣移出该群。2019年2月21日,刘某治将该群解散。
柳某圣被移出该群后,以其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度市法院2019年2月22日受理该案。后被告刘某治向平度市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平度市法院依法报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9年5月16日,青岛中院作出裁定,指定案件由莱西市法院管辖。莱西市法院2019年6月10日立案。
柳某圣诉称,2019年1月22日晚,其在平度市法院为方便向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诉讼服务而建立的“诉讼服务群”内正常聊天发言时,被群主刘某治以莫须有的理由无端移出群聊,并在其他律师拉他重新入群时,予以拒绝,无法进入该微信群。
柳某圣认为,刘某治的行为系把法院公共资源当成个人小田地,把服务对象当成管理对象,剥夺了自己作为律师应该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在公共场合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声誉,为此柳某圣请求:
1.要求刘某治重新邀请自己进入平度市法院公共服务微信群“诉讼服务群”;
2.要求刘某治连续3天在该群内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
3.要求刘某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诉讼过程中,柳某圣撤回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要求刘某治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为:要求刘某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刘某治答辩称,柳某圣被移出群聊是群主的个人行为,应驳回其起诉。
首先,从该群的性质和目的看,该群是个人建立的,目的是供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讨论诉讼和立案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发表不当言论的柳某圣移出群聊是群主对本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符合群规。
其次,刘某治没有侵犯柳某圣的任何权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将柳某圣移出群聊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没有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
其一、互联网群组是网民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载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包括网民在内的各民事主体应共同遵循。群组创建者、使用者无论是基于工作、生活、学习等需要,都应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网上网下都是同心圆。群组使用者通过在线交流信息、启迪思想、温润心灵、陶冶人生,符合广大网民共同利益和美好生活需要。本案所涉群组设立群规,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值得肯定。
其二、网络无限,行为有度。互联网和大数据已深刻融入到人们的生活,并带来生活品质的提升,共享信息的便利。网络既是虚拟中的现实,也是现实中的虚拟,网络空间自由开放,又包容和谐,与现实社会同样需要自由与秩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用户在线,规则也在线。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维护清朗网络环境,使群组内天朗气清、惠风和畅。刘某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某圣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
其三、矛盾纠纷是多样的,解决机制是多元的。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道德规范、自治规约等社会规则,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司法裁判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之一,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在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之前,人人都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一员,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源治理。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本案中,刘某治并未对柳某圣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且没有侵权行为,柳某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某治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当天下午,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柳某圣诉被告刘某治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做出裁定:驳回原告柳某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本文法律分析
一、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原告以名誉被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学者指出:“民事诉讼系指私权之主张与实现,法院依当事人请求而透过法院一定之程序,依序完成权利义务之确认或形成,必要时并透过强制力担保其实现者”,因此本案关键在于原告是否遭到侵权,该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至于原告诉求有无实体法律依据,则是属两回事。
二、原告之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
本案是侵权纠纷案件,按照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分析,首先需确定权利遭受侵害的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然后再进一步分析其他构成要件,例如因果关系、故意或过失等。
1.本案之聊天群有其特殊性,即其是“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同时一般能加入群的为平度市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群主更是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长刘某治,因此并非是普通的聊天群。
2. 原告在该群内发布关于某司法鉴定所的视频及相关评论和发布其认为公安机关存在执法不规范行为的微博截图等,可以说均与法律有关,似难完全切割与诉讼立案无关。
3.“本案所涉群组设立群规,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值得肯定”,但并不意味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就不能揭露社会上违法违纪等现象,两者并不矛盾。
4.“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既然是一种情谊行为,邀请他人入群,固然要征得他人同意,要求他人退群当然也需要取得他人同意,此乃是对他人的一种尊重。
而且既是情谊行为,何以群主有警告和踢人出群的权力?请他人来家做客,后因言语不合,“警告”客人不许发言,再进而将客人“踢”出家门,是否合于礼仪,则有疑问。
5.原告在群中发布上述两个事件,似并不违背什么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如果仅因被告与原告价值观和人生观不同,针对同一事件有不同看法,被告就可以警告原告和将原告“踢”出群,似存在侵犯原告言论自由的情况。
本文结论:
诚如法官所云“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但是如何判断“文明”、“理性”?谁有权判断?为何群主就有权判断?如果群主有权判断,群员有无申诉的权利?此等疑问均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