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空坠犬致人损害之简要法律分析
案情介绍:
2018年4月15日14时许,受害人张某路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一栋厂房下时,被一只从天而降的犬只砸中,张某倒地不省人事,犬只反而安然无事起身离开现场,不知所踪。
张某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属完全护理依赖。
被砸成高位截瘫的张某,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总共约300多万元,其中后期护理费就占了200多万元。
经法院现场勘察,确认了事发的厂房为两层不规则多边形建筑物,没有封闭性管理,也没有门禁,其中有多个楼梯直通天台。一层二层被分割为多个独立空间出租,各承租人独立使用,每个承租人所在的位置也被一一确认。
而在天台坠犬只方向下方为一家电子厂,这家电子厂为了夏天隔热,在坠犬只方向的天台种了花卉瓜果,并筑了水坝。天台上的防护墙为88厘米。
派出所展开现场走访和调查,调取相关监控录像,认为:
未发现涉事犬只进入厂房的录像监控过程,不清楚涉事犬只如何进入现场。
附近居民不清楚该犬只有关情况,未能查明该犬只是否有饲养人及权属所有人。
事发后,该犬只一直去向不明,根据现场实地走访查验分析,暂不能判断事件是否具有人为因素。
目前没有发现涉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暂时没有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案件争议焦点:
原告被告争锋相对,主要围绕五个焦点:
焦点一:涉案犬只到底是谁的?
原告张某认为:警方未发现涉事犬只进入厂房的录像监控,正说明犬只一直在建筑物内,因为监控记录的是持续性的过程。且根据现场勘察,天台上曾发现了一只铁笼,可依照常理推断是这是狗笼。
被告厂房业主认为,并非所有直通楼顶的通道都有监控,并不排除流浪狗自行上楼的可能。事后警方走访,周边居民都表示不知狗的来历,足以证明狗不在厂房内。“狗没有项圈,所以不是新养的。如果从小养到大,这种狗就会放养,即便厂房所有人都否认,村民也会提供线索。”
至于天台上的笼子,被告厂房业主表示,天台上没有看到狗只生活过的痕迹,更不没有找到狗的粪便,狗的用具残渣,这个铁笼并不能推断为狗笼。
所有的被告都表示,自己未养狗,对其他人有无养狗不知情。被告电子厂更表示,所有被告不存在窜通的可能。“如果有证据证明养过狗,一定会指出来,这样就能免除自己的责任。事实上,我们都不知道谁养了狗,这也正说明了厂房里没有人养狗”。
焦点二:犬只的大小如何,为何在事发地点坠落?
原告张某认为,据监控视频可推断,这是一只小型犬,具有被驱赶和抛掷的可能性。
而被告厂房业主认为,据监控视频显示,这只狗应为成年土狗。“目测脚到肩有40公分,身长70到80公分,绝不是小型犬。”
被告厂房业主表示,狗是直线下降,不存在抛掷一说。“这造成了伤残一级的伤情,若有人抛掷下来,即便没伤人故意,也应该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告就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基础了。”
被告电子厂一方则表示,狗的大小并不重要,公安机关已排除了人为因素,这是一个意外事件,他们虽然在楼顶有种菜,但没有妨碍他人,也不能说种了蔬菜就引来了狗,这与原告张某受伤没有法律因果关系。
其他被告承租方也对狗从天台坠落很疑惑,“狗一般不会跳到一米高的围墙”。
焦点三:狗只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87条中的“物品”?
侵权责任法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中规定的“物品“,是否包括活物,这是涉及本案是否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的关建问题。
原告张某认为,狗属于物品范围,这是基本的常理。侵权责任法中的“物品“并没有将活物排除。
被告厂房业主认为,87条的内涵在于确定侵权人范围,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狗属于厂房,所以该案并不适用于87条。
被告电子厂一方则认为,物品是没有生命特征的,没有自由意志,可以由人支配。狗是不能随意支配的。并且在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被单独列出一章来,充分说明法律规定的物品不包括活物。他们认为,原告张某若要追究责任,应该找到狗主,而非将矛头指向租户。
焦点四:如果87条适用该案,被告会如何为自己辩护?
“如果侵权责任法87条适用本案,被告有何抗辩理由?”法庭也给双方设置了的这样的焦点问题。
被告业主方认为,厂房已经出租给承租方,业主不是厂房的使用人,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
而被告电子厂和其他承租方则表示,去年的4月15日是个周日,他们那天都没有开工,且拿出不在场的证据。
其中被告电子厂还让三位证人出庭作证,当时并没有开工,且法定代表人当时并不在工厂。
焦点五:涉案厂房是否是违法建筑?
原告张某一方认为,被告业主一方没有拿出房产证和建筑规划设计材料,因此对涉事厂房是否办理相关证照存疑,也认为建筑构造合法性存在问题,被告业主一方可能涉及非法使用建筑。此外被告业主对天台没有做好维护,88厘米的防护栏,高度根本不够。
被告厂房业主认为,在二楼电子厂的工商登记档案里,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经济社已经出具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这充分证明了该建筑是合法用于出租经营的。“一个建筑是否违章,应该由行政部门来认定,并且这与坠狗没有因果关联。”
对于88厘米的防护墙高度,被告厂房业主更认为,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国家标准,防护栏高度不是强制性要求,并且88厘米也足够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
本文分析
第一,关于焦点一涉案犬只到底是属于谁的问题。
本文认为涉案犬只属于何人所有,并非是87条适用之关键点。
原告张某诉讼请求之请求权基础为87条的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条款,并非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条款。
被告要主张适用第十章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条款,需证明涉案犬只自行跳落楼下或是其他非人为因为导致坠楼。
第二,关于焦点二涉案犬只的大小如何,为何在事发地点坠落的问题。
本文认为,由于涉案犬只属于活物,一般如无特别原因,犬只应不会冒险自行跳下高楼,现实生活中基本不见会有犬只从高层跳下。如是犬只从高层跳下,应该是头部向下,而非视频中的直接坠下。
涉案犬只的大小根本与本案无关,并不影响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
第三,关于焦点三涉案犬只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87条中的“物品”的问题。
本文认为,侵权责任法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范目的,在于防范高空坠物,无论有生命物体、或无生命物体等均属其规范范围。例如有人自高楼扔下一死犬,与扔下一活犬,两者造成的损害并无不同。
第四,关于焦点四如果87条适用该案,被告会如何为自己辩护的问题。
本文认为,依据该87条的规定,如果被告想要免除自己的责任,需证明没有扔下涉案犬只,或驱赶犬只的可能性。
就证据法理学而言,此为消极事实之证明,无法直接证明,依据台湾学者姜世明先生所言:“对于‘某事实不存在’之证明,因该待证事实乃非可察觉者,既无法听觉,亦非视觉所及,因而经常须借由可察觉之积极事实之证实与推论,乃能成功地对于消极事实加以举证”。
因此,如被告证明自己仅是在一楼,当然无可能在高层抛物,或证明事发时,自己不在场等等。
第五,关于焦点五涉案厂房是否是违法建筑的问题。
本文认为,本案为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与涉案厂房是否属于违法法建筑无关。即便是违法建筑,也与原告在本案受到犬只砸中导致损害,并无相当因果关系。
再者,如果是合法建筑,也发生本案的情况,难道被告就可以主张因为是合法建筑而免责?
最后结论
本文认为,本案的真正难点,在于如何判断涉案犬只是如何坠下高楼的,即究竟是自行跳下,还是被抛下或被人驱赶掉下?
因为如果是犬只自行跳下,或非人为因素掉下,则可能涉及要适用动物侵权法理问题,这意味着原告要向该犬只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索赔。
就观察记录事发的视频而言,本文认为,涉案犬只被人为抛下,或驱赶掉下的可能性非常大,因为现实生活中,基本不见有犬只会自己从高楼跳下。
所谓“狗急了也会跳墙”,就此而言,如果没有什么因素导致狗急,狗应不会跳墙。综合本案其他事实观察,应该没有其他非人为因素会迫使一只犬只从高层自行跳下或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