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文等诉徐闻县曲界镇某河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郑某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庭。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闻县曲界镇某河村委会。
再审申请人郑某文、陈某锦、陈某庭因与被申请人徐闻县曲界镇某河村委会(简称某河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湛中法民一终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郑某文、陈某锦、陈某庭申请再审称:陈大俊转让债权给某河村委会没有通知申请人,某河村委会无权对申请人主张债权。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某河村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于2000年对承包到期的牌坊岭集体土地,多次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承包方案,做出决定将牌坊岭295亩土地按每亩140元承包给陈大俊,2008年7月又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即到期的295亩土地以每亩380元承包给林志成,二次发包都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符合法律规定,其承包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此期间,某河村委会多次书面或口头通知郑某文、陈某锦、陈某庭移交土地,但均被拒绝。在此情况下,郑某文、陈某锦、陈某庭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取得承包权,无理侵占某河村委会承包给他人的土地11.5亩属于侵权行为,郑某文、陈某锦、陈某庭理应共同赔偿某河村委会因侵占土地所造成的损失。郑某文、陈某锦、陈某庭主张某河村委会没有通知当事人,无权主张债权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郑某文、陈某锦、陈某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某文、陈某锦、陈某庭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