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新诉佛山某尼托瓦餐饮设备有限公司赔偿金、加班工资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某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某尼托瓦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何某新因与被申请人佛山某尼托瓦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某尼托瓦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982号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何某新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请求某尼托瓦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9445.75元,与之前仲裁、诉讼请求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标的不同,该主张不属重复诉讼。(二)养老金系国家规定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庭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请求及二审判决不予支持错误。(三)再审申请人主张有关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加班费29911.12元的证据,未能及时整理、归纳提供给(2012)佛中法民四终字第404号民事判决,现重新整理且诉讼标的不同,二审判决以(2012)佛中法民四终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为依据错误。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2011年5月30日,何某新向佛山市南海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佛山市南海发利厨具有限公司(简称南海发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失业金、季度奖金及差旅费和补缴社保。佛山市南海区仲裁委依法作出南劳仲案非终字[2011]808号仲裁裁决。何某新不服该裁决,依法起诉,案经一审、二审审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佛中法民四终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下称404号判决),判令南海发利公司向何某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失业保险金差额、带薪年休假工资。南海发利公司与某尼托瓦公司为关联企业。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者的诉求,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何某新已在404号判决中主张经济补偿金,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人民法院亦支持了其主张,现又基于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理据不足,二审法院认定该诉请属重复诉讼,并无不当。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因404号判决已对何某新加班工资的主张进行了审理,如不服该判决,何某新理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主张,其基于同一事实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养老保险费的问题。何某新曾就养老保险问题向南海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南海区仲裁委已在南劳仲案非终字[2012]1257号仲裁裁决中驳回了何某新的该项仲裁请求,双方均未对该裁决提起诉讼,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何某新再次申请仲裁、起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何某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何某新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