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某诉肇庆市某达真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案
时间:2014-03-20 11:46:21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肇庆市某达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庆某。
再审申请人肇庆市某达真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达科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庆某劳动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肇中法民终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某达科技公司申请再审称:陈庆某系自动离职,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陈庆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错误;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陈庆某,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错误。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陈庆某是否自动离职问题,陈庆某主张某达科技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某达科技公司主张陈庆某主动离职,但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各自主张,因陈庆某自2012年1月11日起一直未上班,且某达科技公司一审期间也未提供对陈庆某作出处分的证据,故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属于具有主动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某达科技公司依法应向陈庆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问题,陈庆某于2010年10月11日入职某达科技公司工作,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达科技公司依法应与陈庆某应在2010年11月11日之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某达科技公司依法应当向陈庆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综上,某达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肇庆市某达真空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