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群诉茂名市茂南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茂名市茂南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黄某群因与被申请人茂名市茂南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下称茂南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民一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黄某群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招聘合同书》约定了申请人月工资2000元,但包含社保奖金、住房公积金、双休日加班费等不合法内容,剥夺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审判决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应按《招聘合同书》履行错误。申请人长期加班、加点工作,却被茂南某公司克扣工资、不支付加班工资,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再审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2007年3月9日,黄某群与原工作单位茂名华粤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于2007年3月12日,与茂南某公司签订《招聘合同书》,约定黄某群从2007年3月12日起每月工资改为2000元。从2008年开始,茂南某公司平均每月向黄某群支付的工资都超过2000元。
对于黄某群要求茂南某公司支付所克扣、拖欠的工资和加班加点工资以及因此产生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诉讼请求,关键在于认定黄某群领取的是以何种方式计算的工资。黄某群与茂南某公司于2007年3月12日签订的《招聘合同书》中已约定黄某群每月工资包含双休日加班费在内。而且根据黄某群签领的工资表中注明了“计件工资”及证人庞亚环、刘容坤的证言,足以认定茂南某公司实际也是按照计件工资的方式支付工资给黄某群。可见,黄某群与茂南某公司双方约定的及实际履行的工资核算方式均是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量按计件单价计算劳动报酬,而非按照职工的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因此,茂南某公司支付的工资实际已包含了黄某群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该计件工资的方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黄某群按计件工资领取劳动报酬后再要求领取超时工作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至于黄某群诉请的经济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也是基于认为茂南某公司拖欠加班工资。如上所述,由于茂南某公司不存在拖欠黄某群加班工资问题,因此,黄某群的该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而不能获得支持。再审申请人黄某群的申请再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黄某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群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