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坤诉广州快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及加班工资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快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李某坤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快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李某坤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为其同意快某公司以广州合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2011年10月1日劳动合同和其主张快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理错误。(二)二审判决在其与快某公司明确约定了标准工时制和正常工作时间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前提下,以广州市最低基本工资为标准折算认定无加班工资严重违法。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李某坤的再审申请理由及原审判决的具体情况,可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二审判决驳回李某坤要求快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的问题。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在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坤与快某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09年11月1日之2010年8月31日和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此后,李某坤与广州合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李某坤主张2011年10月1日其与广州合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快某公司利用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李某坤的签名而伪造的,但李某坤又于二审庭审中陈述该劳动合同上只有其签名是真实的,只是签订该劳动合同时没有盖广州合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印章,李某坤的主张与其有签订劳动合同过程的陈述相矛盾,因此,二审法院据此对2011年10月1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无不当。由于李某坤未举证证明其受到欺骗、胁迫等手段签订了2011年10月1日劳动合同,结合李某坤主张其是与快某公司而非广州合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二审法院确认李某坤同意快某公司以广州合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李某坤签订2011年10月1日劳动合同并进而驳回其提出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李某坤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双方的陈述,李某坤在快某公司工作期间,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双方约定了固定的劳动工资报酬,且每月工资经折算,不低于以同期广州市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故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据此,二审法院李某坤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李某坤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坤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