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诉陈少×离婚纠纷案
原告:陈××。
被告:陈少×。
原告陈××诉被告陈少×离婚纠纷一案,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小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3月24日转换成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3年6月24日,被告起诉原告称:“原、被告于1993年12月底经媒人介绍相识谈婚,1994年6月21日在普宁市流沙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1995年5月29日生育婚生女儿陈奕×;1996年10月6日生育婚生儿子陈敬×。原、被告婚前相识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前未能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基础,双方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原告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和矛盾,且双方缺乏良好的沟通,导致夫妻关系持续恶化。2009年开始,被告便开始对原告不闻不问,双方分房而居” 。原告承认上述被告的陈述符合事实。2009年初,被告便着手实施离婚计划,在生活中故意制造事端,处处为难原告,当年年底,被告与其父暗中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广州市番禺区楼房。被告父女虚假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虚假交易,被告把该房产转至其父名下,原告对此毫不知情,原告一家依然居住于该房屋一直到现在。被告擅自转移共有财产后,经常激怒和挑衅原告,监视原告衣食住行,偷拍、跟踪、偷窥原告行踪无所不用其极。2013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原告住处对面租房,并在该房门口架设摄像枪对原告进行偷拍,被告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隐私和尊严,为了家庭完整,原告忍了。然而,被告见赤裸裸地偷拍不能激怒原告先提出离婚,就按捺不住,于2013年6月24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只字不提已经被私自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收到被告起诉后,到番禺区房管局查询,方知夫妻共同财产在四年前已经被转移,遂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和其父。在诉讼中,被告为达到侵吞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原告与被告向被告父亲、兄长借钱的借条三张,虚增债务本金人民币(下同)七十多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与其父未经原告同意转让房产无效,并驳回被告与其父伪造的证据。被告见诉讼进程朝着不利于她的方向发展,在收到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后,立即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撤回其离婚起诉,但恼羞成怒,被告联合其父母和外人到原告原单位大吵大闹一场,企图抹黑原告良好的声誉,见原告不予理睬,只好草草收场。根据上述事实,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分居四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解除这一给原告带来无限痛苦的婚姻关系,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鉴于婚生儿子陈敬×长期跟原告生活,且其愿意由原告抚养,请法院判决原告享有陈敬×的抚养权;被告在离婚前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丧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请法院判决原告享有被被告转移财产的全部产权份额。据此,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陈敬×由原告直接抚养。3.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楼房房归原告所有,被告丧失分得该房产权份额的权利。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户口簿复印件1本,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子女情况。
3.房地产权情况证明2份,证明被告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至其父名下。
4.民事起诉状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曾起诉离婚且没有提及被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5.借据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伪造借条,虚增夫妻共同债务。
6.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3)穗番法民三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伪造借条,虚增夫妻共同债务。
7.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3)揭普法民一初字第271-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企图逃避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被逼撤回离婚诉讼。
8.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执字第548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1份,证明原告就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房屋1套申请执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已予以立案。
9.陈敬×声明书1份,证明婚生儿子陈敬×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辩称:一、民事起诉状的内容部分不符合事实。一是诉状称“2009年初,被告便着手实施离婚计划,在生活中故意制造事端,处处为难原告”是原告捏造的事实,并无此事。二是涉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楼房的问题,并非如诉状所述。原、被告于2005年到广州市中大帮被告父亲做布料生意,2006年带两个小孩到广州市读书,并在中大市场不远处租房居住;2008年原告回普宁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上班。为了原、被告有一个安定的家,被告于2007年向父亲陈炎松借钱42万元付了首期按揭款,以按揭的方式买了上述房屋;为减轻被告的负担,被告的父兄又分别于2008年和2009年借给被告21万元和10.7万元,让被告提前还贷。2009年,原告的父母搬到广州市与被告及小孩一起居住。在买房的问题上,原告没有出过一分钱。但是,被告为了家庭的付出并不能换得原告的任何回报。相反,在2008年原告回到普宁单位上班后,他就开始变了,他自己声称有了外遇,并不断提出要与被告离婚。在此情况下,被告感觉非常失望,因自己无力偿还因购房的欠债,被告于2009年年底将该房转至父亲名下,用以抵偿向父兄的借款。为了原、被告一家能够圆满,父兄还是让该房给原、被告一家居住至今。为了挽救已出现危机的婚姻,被告想尽一切办法,包括回到普宁与原告一起居住、与原告一起外出旅游等,但是,外面总有原告有外遇的传闻。为了确认传闻是否属实,2013年初,被告在原告住处安装了监控,最后证实有一女人经常到原告处过夜。被告一时接受不了这一事实,盛怒之下才于当年年中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后,在亲朋的劝说下,被告冷静下来,发现被告与原告的感情还未到不可挽回的地步,于是才撤回起诉。在此过程中,虽然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对该房产转让无效,法院也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但是,事实上被告并不存在被告虚假交易、侵吞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借条、虚增债务、挑衅原告等行为。三是原告诉称:“被告联合其父母和外人到原告原单位大吵大闹一场,企图抹黑原告的良好的声誉”,这也不符合事实。被告有到过原告的单位,也有向其单位主要领导反映原告的外遇问题,但目的是请其单位领导劝说原告,珍惜家庭、珍惜夫妻感情、维护家庭的完整,并没有大吵大闹,更没有企图抹黑原告的良好的声誉。四是被告在原诉状诉称“双方性格不和”、“发口角和矛盾”、“夫妻关系持续恶化”等事实,都是因原告外遇的原因,被告之所以没有明说,目的也是为了留下余地,挽救双方的婚姻。而双方分房而居这是事实,因原告在普宁而被告在广州,但双方还是有过正常的夫妻生活的。二、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然原、被告夫妻的感情在2009年以后确实出现了问题,且主要问题是原告有外遇引起的,但是,被告为了这个家,为了这份感情,被告愿意等待,只要原告知错就改,回心转意,被告并不在意,被告认为草率作出决定是不对的。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还未到不可挽回的地步,尚未完全破裂。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的居民身份证1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6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1995年5月29日生育女孩陈奕×,1996年10月6日生育男孩陈敬×。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判决婚生儿子陈敬×由原告直接抚养;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楼房归原告所有,被告丧失分得该房产权份额的权利,因其离婚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希原、被告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陈××与被告陈少×离婚。
二、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