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斌诉赖×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原告:赖×斌,男。
被告:赖×花,女。
原告赖×斌诉被告赖×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花经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赖×斌起诉称:其与被告于1994年5月认识并恋爱,尔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两男两女,长女赖×洁,1995年4月27日生(已成年);次女赖×欣,1998年2月24日生;长男赖×华,1999年2月18日生;次男赖×裕,1999年2月18日生。起初双方的感情很好,后因性格不合,在处理家庭琐事方面意见各异,经常发生吵闹,被告在2006年下半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赖×花共生的女孩赖×欣、男孩赖×华、赖×裕由原告赖×斌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原告赖×斌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公民身份证1张,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簿1本,证明原告与户主的关系及子女的户籍登记情况。3.普宁市梅林镇□□村民委员会证明2张,分别证明原、被告在同居期间生育的4个子女出生时间以及被告赖×花自2007年3月外出未归,下落不明并分居至今的事实。
被告赖×花未作答辩,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5月认识并恋爱,尔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两男两女,长女赖×洁,1995年4月27日生(已成年);次女赖×欣,1998年2月24日生;长男赖×华,1999年2月18日生;次男赖×裕,1999年2月18日生。婚生的四个小孩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在2014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抚养与被告赖×花共生的女孩赖×欣、男孩赖×华、赖×裕,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原、被告所生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对他们所生的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女孩赖×洁已成年,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因女孩赖×欣、男孩赖×华、赖×裕在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跟随原告一起生活,故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请求抚养女孩赖×欣、男孩赖×华、赖×裕,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赖×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赖×斌与被告赖×花在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孩赖×欣,男孩赖×华、赖×裕,由原告赖×斌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赖×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