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关于审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试行)》已经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试行)
为公正、高效地审理物流行业中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案件,统一裁判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同时存在车辆挂靠经营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的,案由一般定为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第二条 当事人主张车辆属自己或对方所有的,法院应引导当事人对车辆归属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依法认定。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法院可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按照已付供车款占车辆总价款的比例来确定车辆所有归属。
第三条 被挂靠公司仅以挂靠人拖欠挂靠费用、垫付费用、出车费用为由对挂靠车辆或相关营运证件进行扣留,挂靠人请求被挂靠公司返还车辆、赔偿停运损失的,一般应予支持。
垫付费用是指被挂靠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替挂靠人垫支的费用,包括保险费、维修费、二级维护费、社保费、年审费等。
出车费用是指挂靠人向被挂靠公司借支的、用于运输业务过程中的费用,通常包括路桥费、油费、伙食费等。
第四条 被挂靠公司以挂靠人欠款为由扣留挂靠车辆或相关证件,挂靠人累计支付的供车款达到挂靠车辆总价款的75%以上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挂靠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返还被扣挂靠车辆和相关证件以及赔偿扣车期间停运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 双方均同意或者挂靠人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供车款的,可解除合同,按挂靠人实际使用年限计算车辆使用费,与已支付的供车款进行折抵,有剩余供车款的,被挂靠公司应予返还。
(三) 被挂靠公司已将车辆转卖无法返还,挂靠人主张转卖款的,应予支持,但应折抵尚欠的已到期本息及未到期本金。挂靠人对转卖价格提出异议的,被挂靠公司应对转卖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举证,但有证据证明经挂靠人明确同意的除外。
(四) 被挂靠公司已将车辆转卖无法返还的,挂靠人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供车款的,可解除合同,按挂靠人实际使用年限计算车辆使用费,与已支付的供车款进行折抵,有剩余供车款的,被挂靠公司应予返还。
第五条 被挂靠公司以挂靠人欠款为由扣留挂靠车辆或相关证件,挂靠人累计支付的供车款未达到挂靠车辆总价款的75%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挂靠人要求返还挂靠车辆或相关证件以及赔偿扣车期间停运损失的,不予支持;
(二) 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或被挂靠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确认其为车辆所有权人并要求挂靠人支付车辆使用费的,可解除合同,按实际使用年限计算车辆使用费,与挂靠人已支付的供车款进行折抵,有剩余供车款的,被挂靠公司应予返还;
(三) 被挂靠公司将车转卖或者扣车期间超过60天的,视为其解除合同,按实际使用年限计算车辆使用费,与挂靠人已支付的供车款进行折抵,有剩余供车款的,被挂靠公司应予返还。
第六条 挂靠人请求赔偿被扣留车辆存在实际的停运损失的,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挂靠人无法证明的,法院可根据车辆的新旧程度、车辆价格、运营线路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综合确定。
被挂靠公司通知挂靠人取车,挂靠人无正当理由迟延取车的,迟延期间不计入停运期间。
车辆停车场等第三方应被挂靠公司要求扣车的,视同被挂靠公司扣车。
第七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挂靠人支付供车款比例未达到总价款的75%而被扣车产生的有关费用争议,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扣车期间的挂靠费,挂靠人应当支付;
(二)扣车前被挂靠公司已按挂靠合同约定垫付的车辆保险费,由挂靠人承担;
(三)扣车后被挂靠公司未经挂靠人同意迳行购买保险的,自行承担保险费,但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车辆已交回给挂靠人的,交车以后保险期内的相应保险费由挂靠人承担;
挂靠车辆在挂靠人支配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扣押的,挂靠人应支付扣押期间的挂靠费并承担保险费。
第八条 挂靠车辆因维修产生费用,维修方起诉要求被挂靠公司承担的,应予支持。维修方以挂靠人是实际送修人为由仅起诉挂靠人,或要求被挂靠公司及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予以支持。被挂靠公司赔偿后,以挂靠合同约定为由向挂靠人追偿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施救费用的,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第九条 挂靠人拖欠被挂靠公司的款项既有供车款又有出车费用、垫付费用、挂靠费等,当事人均无法举证证明挂靠人支付的款项具体用途的,可按照“先到期先支付”的原则进行认定,但合同明确约定了还款顺序的除外。
第十条 合同已约定挂靠人未按期缴纳供车款或未及时偿付挂靠费、垫付费用、出车费用应支付利息、滞纳金或逾期付款违约金,被挂靠公司以此为由主张的,应予支持,但合计后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合同到期或挂靠人违约情形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被挂靠公司据此主张解除挂靠合同及将车辆过户到挂靠人名下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在诉讼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追加车辆抵押权人为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抵押权人也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第十三条 挂靠人以被挂靠公司名义开展运输业务的,被挂靠公司承担对外经营风险责任,被挂靠公司承担责任后,可根据挂靠合同约定向挂靠人主张权利。托运人起诉要求挂靠人对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托运人直接委托挂靠人本人,挂靠人同时以本人名义开展运输业务的,挂靠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被挂靠公司以挂靠人拖欠自己款项为由,请求对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挂靠车辆进行财产保全,并提出以自己名下的其他车辆作担保的,应当从严审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责令其提供其他担保财产。
挂靠车辆因被挂靠公司被诉或提供担保等原因被法院查封,挂靠人向查封法院提出异议的,法院可责令被挂靠公司提供等额财产置换被查封车辆或者引导挂靠人另行提起车辆确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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