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是否有效?
(作为深圳郭俊伟律师 手机13418879590)
出卖他人之物,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如母亲擅自将儿子的房产出卖、甲擅自将借用的车辆出卖他人等等。问题的关键是这些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因此按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单纯从字面意义的反面来推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应该属于无效的合同。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按照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来讲,是属于有效的。
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更是明确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为如果是合同无效的话,当然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只有合同有效,当事人才能依据有效的合同主张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一个进步,更能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权益。
第一、认定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有效性,不会损害真正权利人的权利。
1、像房产等不动产依法需要登记才发生权利转移的效果,因此无权处分人,如果得不到真正权利人的追认或协助将无法完成权利的转移登记。
2、汽车和船等动产虽然自交付时转移,但是仍然需要办理权利转移登记。因此和上述不动产一样,无权处分人实际上是没有办法办理登记的。
3、其他动产,可依照我国物权法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
第二、认定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有效性,可以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
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将永远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无效,当然不存在履行债务的问题,也就不存在违约。如果依照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来处理,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小于违约的赔偿责任的。这实际上反而变相保护了无权处分人,与合同法上述法条规定的立法本意相冲突。
第三、认定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有效性,符合法学理论的精神。
出卖他人之物本来在法学理论上属于债权行为,仅发生债权债务的效果,并不会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因此出卖他人之物,并不会导致真正权利人权利的丢失,法院更加不会荒唐到依据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将属于他人的东西判决给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