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造成违约,可以免责吗?
(作者深圳郭俊伟律师 手机13418879590)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第三人(注意不是合同的缔约主体)原因造成了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主张违约是因为第三人所造成的,所以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有发生,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手机买卖合同,由甲公司给乙公司提供手机,甲公司与乙公司对手机的质量、送货时间及货款的支付等均有明确约定。
事后乙公司却发现甲公司送货迟延,同时手机的质量也有问题。就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经调查发现,是因为运输公司的原因造成送货迟延,没有及时送货。而手机的质量有问题,也是由于手机料的供应商提供的料质量有问题所造成的。
在上述情况下,面对乙公司的违约主张,甲公司是不是可以以运输公司和手机料供应商的原因造成违约为由主张不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我国合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也就是说,甲公司不能以第三人(运输公司或手机料供应商)的原因造成违约为由主张不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即甲公司仍然需要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如果是由于第三人(运输公司或手机料供应商)的原因导致的违约,甲公司在承担对乙公司的违约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运输公司或手机料供应商)主张相应的权利。
同理,上述的例子,反过来如果是乙公司委托银行付款,但是由于银行的原因导致付款迟延或者不成功,乙公司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以付款迟延或不成功是银行的原因所造成为由而主张不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在承担对甲公司的违约责任后,可以依法向银行主张相应的权利。
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合同缔约方对第三人造成违约如何处理有明确约定的,当然要优先适用缔约方之间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