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同的一些小误区
时间:2012-12-28 11:15:08 来源:深圳敦俊伟律师网
(作者深圳郭俊伟律师)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对合同的的定义是“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就笔者的执业经验而言,非法律专业人士对合同的理解有如下的小误区:
一、认为合同的主体只能是两个。
其实并非如此,法律和法学理论从未将合同的签署主体限定为两个,依据“缔约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协议一致,一份合同签约的主体是没有数量限制的。
还有就是法律上从未对合同的所谓“甲方”与“乙方”有什么明确规定,即什么情况下哪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作为“甲方”或“乙方”。其实由哪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为“甲方”或“乙方”均由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法律不会干涉,也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认为合同的主体只能是公司
其实只要平等主体之间就有关民事权利义务达成一致,任何人皆可以依法成为合同的签约主体,即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公司之间,均能就某种民事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即合同。如甲(个人)出租房屋,乙(个人)承租,甲与乙之间可以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同理如果甲是个人,而乙是公司,也一样可以协议一致,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三、认为合同的内容只能涉及买卖产品等类似的商业性质交易
固然许多合同的内容涉及的是买卖等商业性质交易,但搭乘地铁、公交也是一种民事合同(法律)行为,其他如:租赁房屋、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购买股票、委托中介购房(或卖房)、参加某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购买电影票看电影、让电信公司提供上网服务、理发、美容等等均可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后,需说明的是在法律上“协议”就是“合同”,“合同”就是“协议”,两者并无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