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诉韦某贤医疗服务合同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韦某贤。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再审申请人韦某贤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下称市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638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人韦某贤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没有做到公平和正义。被申请人违反医疗服务合同,没有很好地履行义务,用欺骗和强制手段拉被害人去照CT而出车祸,造成共同侵权,又在此基础上继续违反合同应履行的义务而产生医疗事故,造成申请人残废,通过计算,医院应赔偿申请人损失408193元。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被申请人要求的申请人支付医疗费39078.81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007年5月26日,韦某贤因头晕在市一医院鹤洞分院住院治疗,同年6月4日下午,该医院用救护车将韦某贤送到市一医院作头颅CT检查,在返回途中被后面广东穗方源实业有限公司的重型货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韦某贤被另一辆救护车送返鹤洞分院治疗。同月22日,韦某贤被转至市一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1月30日。出院后韦某贤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诉,已经原审人民法院另案作出生效判决。市一医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韦某贤支付医疗费39078.81元。
原审诉讼中,韦某贤抗辩称市一医院及其鹤洞分院在治疗韦某贤过程中存在医疗事故侵权行为,造成韦某贤损害,故不同意支付涉案医疗费,并反诉请求市一医院向其赔偿因医疗事故导致的损害。因韦某贤主张市一医院存在医疗事故,对其构成侵权,属侵权损害赔偿,与市一医院基于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向韦某贤追偿医疗费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韦某贤所提反诉不予接纳于法有据。涉案医疗费是在市一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与鹤洞分院是否具有医疗执业许可证并无关联。据此,原判决判令韦某贤向市一医院清偿医疗费并无不当。现韦某贤并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其主张,其所提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韦某贤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