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确,索赔未获支持
(作者深圳郭俊伟律师,手机13418879590)
【案例情况】
广州市百事化工有限公司(化名)与深圳市博士伦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化名)一直有业务合作关系。广州市百事化工有限公司按深圳市博士伦颜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订购单向深圳市博士伦颜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颜料产品,而深圳市博士伦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在签收后则陆续支付货款。
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对产品并未约定质量标准和检验时间;未说明产品使用途径及加工产品销售区域。
2010年中,深圳市博士伦颜料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来自惠州市辉煌涂料有限公司(化名)和东莞市茶山超越绝缘厂(化名)的投诉和索赔,声称深圳市博士伦颜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有机颜料立XX紫红BH—07颜料加工成产品后铅超标,不能达到美国和欧盟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而被退货。
2009年7月23日、2010年3月21日、2010年5月11日和2010年6月14日,深圳市博士伦颜料科技有限公司确实向广州市百事化工有限公司(化名)购买了上述立XX紫红BH—07颜料。
经深圳市博士伦颜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投诉客户进行调查,并委托检测,立XX紫红BH—07颜料确实铅严重超标。
2010年12月21日,广州市百事化工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博士伦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索要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40900元;而深圳市博士伦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则以广州市百事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立XX紫红BH—07颜料质量有问题致使其遭受客户索赔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由于被拒付货款,广州市百事化工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市博士伦颜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0900元。
在收到起诉状等材料后,深圳市博士伦颜料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广州市百事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因遭受客户索赔的损失340000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裁判】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百事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博士伦颜料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买卖关系明确,双方应履行约定义务。被告对于拖欠的货款140900元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的反诉问题,虽然对于涉案产品的质量标准原告与被告双方没有约定,也没有约定产品用于哪种合同目的,同时双方均确认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是,由于原告提供的涉案产品金属含量超过美国的标准77倍之多,没有资料显示我国的生产技术没有办法达到国外的生产标准,可见原告提供的产品确实低于被告的质量预期。
鉴于广东省珠三角属于加工贸易出口的重要区域,而欧美等国通过环保标准形成贸易壁垒比较多,原告与被告属于珠三角区域的有机颜料供应商应该清楚环保标准对产品出口的影响,应该在采购颜料产品或供应产品时对重金属含量进行检测并就是否符合国外重金属标准提请客户注意。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双方的疏忽与此后加工出口产品被退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因此依据公平原则,原告广州市百事化工有限公司应该分摊被告深圳市博士伦颜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法院酌定为60000元人民币。
最终宝安法院判决,被告应该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40900元;而原告则需要分摊被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对此一审判决,原告广州市百事化工有限公司没有上诉,被告深圳市博士伦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则不服该判决,而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判】
对于被告深圳市博士伦颜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深圳中级法院认为,判断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是确定产品的质量标准。由于涉案产品在本案没有约定质量标准,未说明产品使用途径及加工产品销售区域,加上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因此无法认定原告广州市百事化工有限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原告提供的产品不存在有待改进的问题。因此一审法院从引导企业积极追求最大限定减少重金属的环保价值出发,虽然没有判决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但判决原告分摊损失符合公平原则的精神。
最终深圳中院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给我们非常重要的提示:
1、进行交易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
2、对质量标准一定要约定明确,如果在本案被告深圳市博士伦颜料科技有限公司能够与原告广州市百事化工有限公司将产品的质量标准约定明确,则本案的结果可能是另一种局面,被告深圳市博士伦颜料科技有限公司的340000元索赔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不是法院的同情(基于抽象的公平原则,仅判决原告分摊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