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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郭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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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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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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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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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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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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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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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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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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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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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销售金额全额或实际销售金额减去原登记价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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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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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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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部门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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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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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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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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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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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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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部门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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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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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维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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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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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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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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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部门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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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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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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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销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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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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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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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部门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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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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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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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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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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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销售金额减去原登记价及卖方所交税额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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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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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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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部门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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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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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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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销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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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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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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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部门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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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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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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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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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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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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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部门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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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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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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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粤价〔2001〕32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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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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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50元,单位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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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部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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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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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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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根据粤价〔2002〕3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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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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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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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内由登记中心收取,特区外由交易中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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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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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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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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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证》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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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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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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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部门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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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税务部门公布为准)
计税说明
一、个人购买住房(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在2年内转手交易的,按实际销售金额全额的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二、个人购买住房两年内销售的,全额计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两年后销售的,销售价等于或低于原价,未产生营业税的,不需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两年后销售,销售价高于原登记价的,提交税务部门免税证明后免征营业税,否则差额计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宅两年后销售,售价高于原价的,差额计征营业税;
三、个人购房的起始日期以《房地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为准,其中二级转移登记的起始日期以买卖合同记载的日期为准;三级转移登记的起止时间,以申请登记的日期为准;
四、我市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五、土地增值税有关说明
居民个人转让购置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以外的居住用住宅。对个人转让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凡居住超过5年以上的(含5年)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住宅类型以房产证注明的类型为准。土地增值税及其他减免税项目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国土房管产权登记单位凭主管税务机关减免税批文办理减免税手续。
房地产转让收入:以房地产转让合同确定的价格为准。扣除项目包括房地产原价、转让环节税费。
房地产原价:包括原房地产权属登记价格,以及转让方原购入该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契税和支付的登记费、中介费。
转让环节税费:转让方在本转让环节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转让房地产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中介费。
有关税费以合法有效税票、发票和财政收据上注明的数额为准。
(一) 征收税率:
1.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述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2.土地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六、根据粤价〔2002〕33号文,特区内房地产三级转转移登记征收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七、龙岗国土分局产权登记部门只负责代征契税、登记费,其余税费均由龙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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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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