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某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诉湛江市昌大某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某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市昌大某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某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下称某联湛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湛江市昌大某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下称昌大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湛中法民三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人某联湛江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涉案工程逾期45天错误;工程实际通电时间是6月20日,原判决认定为7月28日错误;申请人没有违约,判决申请人按合同总造价的20%承担193万元违约金错误;被申请人迟延支付工程款,应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2011年1月7日,昌大某公司与某联湛江公司签订《银隆广场10KVA配电工程合同》,约定某联湛江公司承包银隆广场10KVA配电房安装工程,并约定了工程内容、承包方式、工期要求即规定、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本案中,经某联湛江公司申请,二审法院调查广东电网公司湛江霞山供电局,该局出具的证明与某联湛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广东电网公司湛江供电局市场即客户服务部于2011年6月17日出具的《客户工程竣工查验报告单》基本一致,证明的是容量为2800KVA/KW的工程在2012年6月17日竣工查验合格,装拆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某联湛江公司所提供的广东电网公司湛江供电局市场即客户服务部于7月14日出具的《客户工程竣工查验报告单》,证明的是4500KVA/KW的工程竣工查验时间为2011年7月14日。原审法院认为,该两项工程均是涉案工程的组成部分,应以最后的竣工查验时间即2011年7月14日为涉案工程竣工时间并无不当。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银隆广场10KVA配电工程合同》第十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约定的内容,某联湛江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工作内容包含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挂表,通电,交付使用,双方约定的工程包干价款已包含供电局验收和费用即竣工合格。原审诉讼中,双方确认涉案工程开工时间是2011年3月25日,至2011年7月28日完工,原判决认定某联湛江公司超过合同约定工期45天理据充分。双方在《银隆广场10KVA配电工程合同》约定,某联湛江公司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每延期一天,某联湛江公司按10万元/天向昌大某公司支付违约金,昌大某公司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工程延期达10天,昌大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某联湛江公司应返还已付工程款,并按合同总造价的20%向昌大某公司支付违约金。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某联湛江公司工期延期45天,原审法院对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部分已进行了调整。现某联湛江公司并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其所提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某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