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诉深圳市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半岛花园物业管理处。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某。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半岛花园物业管理处(下称管理处)、深圳市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北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北某公司及管理处申请再审称:(一)现有新证据证明东方半岛花园3栋513房早在2002年就已被东方半岛花园业主委员会认购,故其所有权人是东方半岛花园的全体业主。(二)业主委员会于2003年5月28日将涉案房屋依法移交给北某公司及管理处作为员工宿舍,公司员工自2003年5月28日至今一直正常合法使用该房屋,故我方无权将房屋归还给东方半岛花园业主委员会以外的其他任何人,该房屋只能物归原主东方半岛花园业主委员会,唐某可向业主委员会主张权利。(三)唐某以不合理低价取得涉案房屋,其来源令人质疑。二审判决没有查清本案事实,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唐某没有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从北某公司及管理处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
根据查明的事实,唐某持有东方半岛花园3栋513房的房地产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唐某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北某公司及管理处无正当理由使用该房屋,唐某请求北某公司及管理处返还房屋及赔偿占有使用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判决予以支持,处理正确。
北某公司及管理处现提供了《楼宇认购书》、《关于东方半岛花园业主上访反映事宜处理意见的复函》及《布吉东方半岛花园业主上访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等新的证据,拟证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东方半岛花园全体业主。经审查,上述新的证据显示,东方半岛花园的业主委员会(下称业主委员会)曾与开发商深圳市恒兆基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恒兆基公司)签订《楼宇认购书》,约定业主委员会以216832元的价格向恒兆基公司购买涉案房屋;之后业主委员会以恒兆基公司未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提供管理用房等事宜向深圳市龙岗区委、区人民政府反映情况,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及下设职能部门协调,恒兆基公司承诺回购涉案房屋后移交业主委员会使用,作为小区物业管理用房之一。后业主委员会将该房屋交给北某物业公司使用。但是,从涉案房屋现在的权属状况看,《楼宇认购书》并未实际履行,恒兆基公司没有依照承诺回购涉案房屋给业主委员会使用,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上述新证据仅能证实恒兆基公司对业主委员会负有交付物业管理用房的债务,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东方半岛花园全体业主,亦不能否定唐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故北某公司及管理处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某公司及管理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半岛花园物业管理处及深圳市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