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华、李某兰诉鲁某胜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鲁某胜。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兰。
一审第三人: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鲁某胜与被申请人张某华、李某兰,一审第三人深圳市中联房地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鲁某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从而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虽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主体变更确认书》、《告知函》、《补充协议》上鲁某胜签名进行了鉴定,但鉴定机构提取的裁定材料明显不充分。鉴定机构只提取了上述证据的复写页的复写签名,而没有提起上述材料的原始页上鲁某胜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真实性,继而影响了本案二审的事实认定,导致判决结果的错误。(二)张某华未依据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鲁某胜作为卖方履行了委托赎楼所需办理手续的公证义务,在收到买方贷款承诺函之前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张某华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后续付款及贷款义务,却伙同他人单方伪造主体变更文件,骗取银行贷款承诺文件。鲁某胜作为赎楼方从未收到和见过银行的贷款承诺文件,是无法履行后续赎楼义务。因此,张某华严重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向鲁某胜承担违约责任。(三)二审判决判令鲁某胜向李某兰赔偿违约金53500元,李某兰的实际损失不到3000元或更低,故二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以调整。综上,请求再审法院撤销(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改判张某华向鲁某胜支付违约金53500元,由张某华、李某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鲁某胜与张某华、某地产于2010年3月23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鲁某胜将涉案房产以535000元转让给张某华。涉案合同签订的当日,张某华向鲁某胜支付定金20000元。合同签订后,鲁某胜与张某华、李某兰于2010年3月29日签订了《主体变更确认书》,同日,鲁某胜又与李某兰签订了《补充协议》及《告知函》。鲁某胜认为张某华、李某兰提交的《主体变更确认书》、《补充协议》及《告知函》上鲁某胜的签名是伪造的。二审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文件中鲁某胜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对上述文件中鲁某胜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物证鉴定书,认为上述文件上鲁某胜的签名与送检样本上鲁某胜的签名为同一人所写。鲁某胜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送检的《主体变更确认书》、《补充协议》及《告知函》上鲁某胜签名是复印件,不是书写形成,并申请对上述文件上鲁某胜签名是书写还是复印形成进行鉴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委托广东天正司法鉴定所对《主体变更确认书》、《补充协议》及《告知函》上鲁某胜签名是书写还是复印形成进行鉴定,广东天正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后给予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确定上述文件上鲁某胜的签名是书写形成的。鲁某胜收到该司法鉴定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故上述鉴定程序合法,二审判决对上述鉴定文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依据充分。鲁某胜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时所提取鉴定材料不充分,从而影响鉴定结果的真实性,理由不成立。
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鲁某胜将涉案房屋作价535000元转让给张某华,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华向鲁某胜支付定金20000元,并须在2010年4月1日之间付清首期房款(以银行贷款为准),按揭贷款金额以银行承诺的金额为准,如银行承诺贷款金额少于应交房款余额,张某华应在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三日内补足首期款,而鲁某胜应在合同签订后办理委托第三方办理赎楼、过户等全权委托公证书。2010年3月29日,鲁某胜与张某华、李某兰签订《主体变更确认书》,鲁某胜与张某华均同意在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时将房屋产权过户给李某兰,李某兰承诺按照涉案《房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买方义务并承担买方应承担责任。李某兰代替张某华成为合同当事人并支付了首期款,随后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取得银行的贷款承诺书,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鲁某胜出售的涉案房屋是按揭房屋,依照合同约定,鲁某胜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涉案房屋的赎楼手续。现鲁某胜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涉案房屋的赎楼手续,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鲁某胜申请再审称张某华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应向鲁某胜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
依照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如鲁某胜在收取定金后违约,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支付转让成交价10%的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涉案房屋的转让成交价为535000元,李某兰提起诉请,要求鲁某胜支付违约金53500元,具有事实依据。鲁某胜认为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现鲁某胜没有举证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李某兰的实际损失,鲁某胜申请再审称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依据不足。
综上,鲁某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鲁某胜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