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华诉赵某红房屋买卖合同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红。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华。
再审申请人赵某红因与被申请人陈某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640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赵某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错误认定涉案50000元购房款的性质,导致错误地适用法律。二审认定赵某红与陈某华均不是违约方,涉案50000元就是购房款。二审裁定仍将该50000元定性为定金,错误适用法律,将反诉与双倍返还定金的仲裁视为同一纠纷之诉是错误的。(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受理并审理本案,合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虽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但一旦仲裁裁决错误,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依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故当事人可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受理本案并作出相应判决,是合法有据的,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三)仲裁裁决认定赵某红违约是错误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认定双方均没有违约。二审裁定未纠正仲裁裁决的错误认定,导致陈某华在一房两卖的违约情况下继续不当占有赵某红的购房款。
本院认为,2010年3月21日,赵某红与陈某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华将涉案房屋以1188000元转让给赵某红,合同附件约定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定金50000元。2010年3月21日,赵某红向陈某华支付50000元。赵某红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也认可其支付给陈某华的50000元款项为购房定金。二审裁定将该50000元款项认定为定金,依据充分。赵某红申请再审称涉案50000元款项的性质为购房款,理由不成立。
赵某红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陈某华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并赔偿中介服务费5000元,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0)穗仲案字第5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赵某红的仲裁请求。赵某红对该裁决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穗中法仲审字第31号民事裁定,驳回赵某红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仲裁裁决没有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况下,赵某红在本案中反诉请求陈某华返还定金5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中介服务费5000元,属于一事再诉。二审裁定驳回赵某红的起诉,依据充分。赵某红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错误认定涉案50000元款项的性质并错误驳回赵某红的起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赵某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红的再审申请。